法律聲明
隱私權政策
最後更新:2026 年 4 月 29 日
公司政策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佛曆 2562 年,PDPA)是一部賦予資料當事人權利的法律,透過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標準,並確保個人資料的使用符合資料當事人所授予的同意範圍。該法已於 2022 年 6 月 1 日生效。本公司高度重視客戶個人資料的蒐集、使用與揭露,以善盡保護之責。
公司目的
庫拉潘物業有限公司 及其關係企業從事土地開發業務,過程中會涉及客戶的個人資料。因此本公司制定本政策,以保護本公司所蒐集、使用或揭露的客戶、員工及商業夥伴的個人資料。
名詞定義
個人資料(Personal Data)係指
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,但不包括已故者之專屬資料。例如客戶的姓名、暱稱、身分證字號、護照號碼、銀行資料、信用卡資料、地址、電子郵件及電話號碼等。
敏感性個人資料(Sensitive Personal Data)係指
- 與種族、族裔、政治立場、宗教或哲學信仰、性行為等相關之個人資料,屬於敏感性個人資料。此類資料一旦外洩,對資料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可能大於一般個人資料。
資料當事人(Data Subject)係指
- 庫拉潘物業有限公司 及其關係企業之客戶、商業夥伴,以及客戶之員工。
個人資料之保護
- 除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未經資料當事人於事前或當下同意,不得蒐集、使用或揭露其個人資料。
- 取得同意應以明確方式為之,並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辦理,但依其性質無法以前述方式取得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- 於向資料當事人取得同意時,資料控管者應告知其蒐集、使用或揭露個人資料之目的。該同意之請求應與其他內容明確區隔,並以易於閱讀及理解之格式呈現,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字,且不得就前述目的有欺瞞或誤導資料當事人之情事。
- 於向資料當事人取得同意時,控管者應充分尊重資料當事人之自主意願。
- 資料當事人得隨時撤回同意,且撤回同意應與給予同意同樣便利,但依法律或對資料當事人有利之契約而限制撤回權者,不在此限。撤回同意不影響資料當事人先前已合法同意之個人資料蒐集、使用或揭露。
- 若撤回同意將以任何方式影響資料當事人,資料控管者應告知資料當事人該撤回所產生之後果。
資料當事人之權利
- 受告知權(Right to be informed)
- 撤回同意權(Right to withdraw consent)
- 個人資料查閱權(Right to access)
- 更正權(Right to rectification)
- 被遺忘權(Right to be forgotten)
- 限制處理權(Right to restrict processing)
- 資料可攜權(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)
- 拒絕權(Right to object)
資料控管者(Data Controller)
- 係指有權決定個人資料蒐集、使用或揭露之自然人或法人。於此係指 庫拉潘物業有限公司 及其關係企業,包括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中負責蒐集、使用或揭露個人資料之員工。
資料處理者(Data Processor)
- 係指依資料控管者之指示或以其名義執行個人資料蒐集、使用或揭露,且本身並非資料控管者之自然人或法人。於此係指 庫拉潘物業有限公司 及其關係企業,包括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中負責蒐集、使用或揭露個人資料之員工。
庫拉潘物業有限公司 及其關係企業謹向客戶承諾,本公司將全面遵循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佛曆 2562 年)之各項規定,以保護個人資料並維護客戶之最佳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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