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声明

隐私权政策

最后更新:2026 年 4 月 29 日

公司政策

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(佛历 2562 年,PDPA)是一部赋予资料当事人权利的法律,透过建立个人资料保护标准,并确保个人资料的使用符合资料当事人所授予的同意范围。该法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生效。本公司高度重视客户个人资料的搜集、使用与揭露,以善尽保护之责。

公司目的

库拉潘物业有限公司 及其关系企业从事土地开发业务,过程中会涉及客户的个人资料。因此本公司制定本政策,以保护本公司所搜集、使用或揭露的客户、员工及商业伙伴的个人资料。

名词定义

个人资料(Personal Data)系指

足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之资讯,但不包括已故者之专属资料。例如客户的姓名、暱称、身分证字号、护照号码、银行资料、信用卡资料、地址、电子邮件及电话号码等。

敏感性个人资料(Sensitive Personal Data)系指

  • 与种族、族裔、政治立场、宗教或哲学信仰、性行为等相关之个人资料,属于敏感性个人资料。此类资料一旦外泄,对资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可能大于一般个人资料。

资料当事人(Data Subject)系指

  • 库拉潘物业有限公司 及其关系企业之客户、商业伙伴,以及客户之员工。

个人资料之保护

  • 除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,未经资料当事人于事前或当下同意,不得搜集、使用或揭露其个人资料。
  • 取得同意应以明确方式为之,并采书面或电子方式办理,但依其性质无法以前述方式取得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于向资料当事人取得同意时,资料控管者应告知其搜集、使用或揭露个人资料之目的。该同意之请求应与其他内容明确区隔,并以易于阅读及理解之格式呈现,使用浅显易懂之文字,且不得就前述目的有欺瞒或误导资料当事人之情事。
  • 于向资料当事人取得同意时,控管者应充分尊重资料当事人之自主意愿。
  • 资料当事人得随时撤回同意,且撤回同意应与给予同意同样便利,但依法律或对资料当事人有利之契约而限制撤回权者,不在此限。撤回同意不影响资料当事人先前已合法同意之个人资料搜集、使用或揭露。
  • 若撤回同意将以任何方式影响资料当事人,资料控管者应告知资料当事人该撤回所产生之后果。

资料当事人之权利

  • 受告知权(Right to be informed)
  • 撤回同意权(Right to withdraw consent)
  • 个人资料查阅权(Right to access)
  • 更正权(Right to rectification)
  • 被遗忘权(Right to be forgotten)
  • 限制处理权(Right to restrict processing)
  • 资料可携权(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)
  • 拒绝权(Right to object)

资料控管者(Data Controller)

  • 系指有权决定个人资料搜集、使用或揭露之自然人或法人。于此系指 库拉潘物业有限公司 及其关系企业,包括本公司及其关系企业中负责搜集、使用或揭露个人资料之员工。

资料处理者(Data Processor)

  • 系指依资料控管者之指示或以其名义执行个人资料搜集、使用或揭露,且本身并非资料控管者之自然人或法人。于此系指 库拉潘物业有限公司 及其关系企业,包括本公司及其关系企业中负责搜集、使用或揭露个人资料之员工。

库拉潘物业有限公司 及其关系企业谨向客户承诺,本公司将全面遵循《个人资料保护法》(佛历 2562 年)之各项规定,以保护个人资料并维护客户之最佳利益。

联络我们

若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,或欲行使您的权利,请透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:

库拉潘物业有限公司

泰国清迈府杭东区班万里清迈–杭东路第13村333号,邮递区号50230

电话:053-122-222

电子邮件:[email protected]